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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哪些财产可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日期:2021-06-11 11:06:06 阅读量:

 

      抵押,也就是担保物权,以物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最重要的是抵押物,哪些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对抵押权的实现很重要。民法典实施后,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民法典从“可以抵押”与“不得抵押”两方面进行规定。
 

 

 
一、可抵押的财产范围
(一)可抵押财产应具备要件:抵押人对该财产应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可以流通、转让,且具有独立性。
 
(二)可抵押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不动产权利三类
 
不动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 在建物,指正在建设的建筑物。
 
动产:1.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2.交通运输工具;3.在建船舶、航空器。
 
不动产权利: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农村土地经营权;3.海域使用权。
 
其他财产:民法典采用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就是赋予了抵押财产很宽泛的定义,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
 
(三)增加了“海域使用权”。根据《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登记。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
 
民法典删除了物权法规定的“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现放活土地经营权情况下,可以抵押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扩展至“农村土地”,在可以抵押财产里虽没有规定,但是在民法典342条中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需满足三个条件: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依法登记+ 取得权属证书。
 
(五)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三) 海域使用权;(四)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 交通运输工具;(七)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三)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 交通运输工具;(七)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一)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1.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得处分。
 
2.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 公益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意在限制被查封人、被扣押人对财产权利的行使,权利受限。
 
6. 其他不得抵押财产。兜底条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
 
(二)物权法规定耕地不得抵押,民法典予以了删除,主要是为了适用“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需要。
 
(三)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能否抵押?不得抵押如何理解?
 
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民法典改为了以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 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1. 主体公益性:根据《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因此主体表述发生了变化,而且注意,这里的非营利法人以公益目的成立的,不包括营利法人以及其他非公益的非营利法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亦规定,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2. 设施公益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所有的设施包括公益设施与非公益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不包括非公益设施。
 
3. 无效的两个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了公益设施抵押的两个有效例外:1、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2、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也就是非公益设施设定抵押有效。
 
4. 自然资源部不动产抵押新规——不动产抵押范围
 
最新颁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中对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与民法典比较,增加了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增加了养老机构,公益设施增加了养老设施。并明确不得抵押的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 土地所有权;(二)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 土地所有权;(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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