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3月5日开幕。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明宇集团董事长张建明来到两会现场,把过去一年的观察、思考总结成提案,建言献策。
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对金融租赁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的作用给予肯定。
融资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能有效盘活资产,拓宽承租人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但由于融资租赁进入我国时间较短,行业发展还面临管理体制不适应、法律法规不健全、发展环境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同时,融资租赁由于缺少配套税收支持政策,导致附加相关税收成本较高,在国内各行业的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针对融资租赁名义转让环节的配套税收政策一直缺位。”张建明注意到,无论直接租赁还是售后回租,均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具体业务模式,业务实质并非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而只是在租赁期内暂时过渡给出租人,由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真正的资产购买人是承租人。
“但现行的契税政策仍将资产使用权名义让让渡给出租人这一环节按正常的所有权转移缴纳相应契税,对售后回租模式而言,在租赁期前后资产所有权均属于承租人,未发生任何实质改变,但需要因该融资行为额外承担3%-5%的契税。对直接租赁而言,实质为承租人购买资产,本应只缴纳一次3%-5%的契税,却因融资行为,在‘名义转让’与‘实质转让’两个环节均需缴纳契税,一共承担6%-10%的契税。”张建明说。
无论售后回租还是直接租赁,现行税收政策均针对该项融资行为实质增加3%-5%的契税成本,当前人民银行针对5年期LPR规定为4.65%,额外增加的3%-5%的成本相对于参考标准融资成本增幅达64.52%-107.53%,实质给民营企业增加了融资成本。
对此,张建明建议相关部门,针对融资租赁的业务实质,出台与融资租赁相匹配的契税政策及实施细则,以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